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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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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对自然人受贿类犯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 ,宜修改刑法的现有规定 ,把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修正为公司、企业。
作者 阮传胜
机构地区 上海行政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44-49,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检研请[2002]9号)的批复.
  •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2003)刑提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法制日报》,2003年12月24日,第2,3,4版.
  • 3王松苗.《“黑哨”案件就这样盖棺定论了吗》,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2日,第1版.
  • 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
  • 5《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4条.
  • 6《德国刑法典》第332条.
  • 7具本敏.《韩国对于贿赂犯罪的制裁》,载于《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 8[韩国]金永哲.《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 9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检研请[2002]9号)收悉.

共引文献7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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