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并运用诉讼代理人与对抗型法治和ADR参与人与合作型法治两对分析范畴 ,以民事司法改革为切入点 ,认为“司法危机”就是法治危机。在此基础上 ,认为本质上经由诉讼实践并实现的只能是对抗型法治 ,由此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与对抗型法治语境中的“司法危机”具有内在联系 ;认为ADR有助于实践合作型法治 ,有助于缓解“司法危机” ,而作为ADR参与人的律师在实践合作型法治 ,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最后 。
出处
《东南学术》
2003年第5期117-126,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