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二十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乡村社会已经融入了许多现代性的因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乡村权威与秩序的构造有了最新的形式即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整合现代性与地方性知识的重要形式,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机制,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其构建、发展与完善往往涉及许多深层的问题,本文仅探究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问题。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