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至今仍未完全形成共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在行政处理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对其进行独立的司法处理十分必要。法院在判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案件时,就侵权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既可以判令侵权人对该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也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或字号。
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14-120,共7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