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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契约义务的扩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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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认为,所谓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对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则界定在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并认为该义务的保护对象为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唐先锋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9期31-33,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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