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 被引量:5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个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
作者 刘心稳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件的通知》(法[2003]20号)[M].,..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第71条,第77条[M].,..
  • 3.“沟通观点、澄清问题 寻求共识”[N].《人民法院报》,第3版,2002年10月30日.
  • 4杨太兰 盛皓编.《医疗纠纷判例点评》[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69页.
  •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第2款(四)、(五)、(六)三项的规定[M].,..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