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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概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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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在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171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作者 张金波 靳晓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期79-80,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日]田口守一 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第25页.

共引文献122

同被引文献23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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