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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刍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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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类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其不能以犯罪处理。刑法中应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
作者 冯凡英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26-2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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