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政府采购中的第三人进行救济首先应解决的是救济主导问题 ,各国理论和立法的实践证明了当事人应该在救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救济程序可以大体上分为异议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 ,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 ,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 ,它们分别是采取暂时性措施、撤销违法程序和予以损害赔偿。在对第三人进行救济时可能会面临其它的一些困难 ,这也有待克服。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341-346,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