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成立的国资委兼有特殊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机构的身分 ,国资运营主体兼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对人和出资人的身分。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准“政 -资”关系与“资 -资”关系的结合。其中的“资 -资”关系是一种投资中介关系。信托和代理作为运用于这种投资中介关系的两种法律制度 ,其实质区别在于国资运营主体经营自主权限和国资委宏观调控力度的大小不同 ,因而 。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32-39,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