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节、需要完善之处 ,可以考虑将“职权”与“地位”分开进行解释 ;另一点规定将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之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立法上事出有因 。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7期69-71,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