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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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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些年,人们常用一些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矛盾,纠纷酿苦酒的典型事例来说明遇事不能“私了”,要严格按法办事即“公了”,这些宣传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也有失偏颇,多年的实践证明,一定范围内的“私了”,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德治精神的体现。
出处 《安徽工商》 2001年第10A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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