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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否成为起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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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女青年江某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家通过介绍人找我要彩礼。为了增进感情和尽快结婚,我先后给她家一万元的钱物,其中包括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一台2600元的彩电,可对方仍不满意,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觉得她无意与我结婚,加之常因一些小事情争吵,气愤之下,我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钱物。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3年第4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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