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有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两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双重企业立法体系。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体系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WTO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我国应以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单一标准重构企业立法体系,这需要从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让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于外资企业,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完善国有企业立法,重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等方面入手。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26-28,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