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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还是“官主选举”?——对宜阳县部分村庄村委换届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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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倡导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宗旨就是训练农民在民主实践中学习民主,实现《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
作者 昊夫
出处 《人大建设》 2004年第1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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