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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 另选 重选的区别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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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有时不大顺利,出现应选名额选不足、第一次投票选举无效、少数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已经选出的人员因故出缺等情况,就应依法使用补选、另选、重选等方式使应选名额如数选出,以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针对选举实践中补选、另选、重选中存在的问题,弄清三者的含义、区别并加以正确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 许士光
出处 《江淮法治》 2003年第9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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