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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变更用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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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于某2002年5月购夏利轿车一辆,于同月底在入户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一年,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2003年春节期间,于某见出租车生意较好,便利用轿车出租载客。谁知在营运中出现交通事故,将人撞伤。来后,于某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作者 文青
出处 《江淮法治》 2003年第9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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