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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 (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 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
出处 《中国货币市场》 2003年第11期74-74,共1页 China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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