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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之我见 被引量:3

Some Opinions about Drawing Up the Statuteof the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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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和加快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加强对民族教育的依法管理 ,国家拟于“十五”期间出台《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本文作者作为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和执笔人 ,较深刻地阐述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法律地位 ,制订的意义、依据及思路 ,在此基础上 ,具体陈述了自己对《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框架结构及有关内容的设想 ,旨在昭示学界 ,求教方家 ,推进《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立法进程。 In order to guarantee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as well as to promote the legal management in the field, Chinais planning to enact the Statuteof the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Tenth Five-Year Plan. As member and writer of the drafting group for the Statue, which belongs to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legal status, significance and basis of the Statute. Besides,the author gives some detailed ideas of his opinions concerning the framework and contents of the Statute, with the purpose to consult experts and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the Statute.
作者 陈立鹏
出处 《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43-50,共8页 Ethno-National Studies
关键词 《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法律依据 客观依据 特殊性 民族团结 立法 educ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legislation sta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关于各民族的平等(包括教育机会平等)、团结、互助,《宪法》第4条、46条、52条,《教育法》第9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9条、48条等,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2关于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发展和管理本地方教育事业的权限,《宪法》第119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37条、42条、50条等,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 3关于国家的扶持和帮助,《宪法》第122条,《教育法》第10条、5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5条、59条、64条、69条、70条、71条等,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质、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第56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4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宪法》第4条,《教育法》第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37条等,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 5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宪法》第36条,《教育法》第8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等,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6陈至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开创民族教育工作新局面——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民族教育,2002(4):4-9. 被引量:14
  • 7参见膝星、胡鞍钢主编:《西部开发与教育发展博士论坛》,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 8王鉴.西部民族地区教育均衡发展的新战略[J].民族研究,2002(6):9-17. 被引量:54

共引文献66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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