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贾某,多次为某公司(以下称受益公司)谋取利益.贾某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在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论证会时,发表对受益公司有利的意见,并依照职权,在行业协会报批的文件上签署了这样的意见;二是接受该公司的请托后,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的影响,向与受益公司有纠纷的另一方领导进行游说,使其做出让步,帮助受益公司达到了目的;三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受益公司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但是受益公司领导并不知道贾某究竟担任什么职务,也不知道贾某曾经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论证会上表态并签批文件的情况,他们只向贾某提出了后二项请托事项,并于事后为感谢而给予贾某人民币40余万元的好处费.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26-2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