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始终是先秦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性话题之一。孔孟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当从人之“行”(实践)的内在特性来理解,而“仁义”就是人类实践的内在特性。“仁义”的命意涵潜在人的生命活动的自身肯定性中,其实质在于:人是依据本己的应然尺度而自我规定、自我支配的,所以,人原本就是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然而,一个能够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其必然具有不可析解、不可还原的自身完备性,而对价值主体的自身完备性的证明构成了儒家“人学本体论”的核心思想。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33-42,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