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虽设警示标志仍致人损害施工者担责吗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问:前不久,市政公可为修下水管道,在我家附近的大路一侧挖了一条宽2米,深1.5米的沟,晚上设置了一个灯泡并立了一个'危险绕行'的牌子。当天深夜,我不慎掉进沟里摔伤。我要求赔偿,施工方称已设立明显标志,我摔伤是因为我走路不小心造成的,他们不承担责任。请问,施工方应承担责任吗?
出处 《廉政瞭望》 2003年第9期48-4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