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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志》(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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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5年7月,国家工商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工商企业设立、变更、歇业以及年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专业性档案,应集中保管,不要和机关其他文书案卷混在一起。同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要求,市和区、县工商局都要建立企业登记档案,对工商企业全部登记资料进行整理、保管。明确一个登记单位建立一户档案。
出处 《北京工商》 2003年第5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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