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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费税改革的再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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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费和税作为国家组织政府收入的两种主要形式,是典型的制度安排的结果。由于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而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制度安排是以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以费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补充形式。
机构地区 武汉市地税局
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03年第7期36-40,共5页 Stud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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