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理论界》
2003年第5期80-80,共1页
Theory Horizon
同被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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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中"衙门有人好作官"或者说"衙门有人好做事"的观念仍然是影响这些地区甚至更多地区民众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司法改革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所以,程序的设计不能只追求理性上或形式上的合理,关键还要看重实效.否则,就是在程序中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如果对结果不满,也会产生"换汤不换药"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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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样的影响似乎很难从根本上排除.我国传统中的群际文化、熟人伦理,同样对职业共同体产生着影响,尤其是处于同一区域内的法律职业人更是如此.实践中,在一个地区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大都相互认识,甚至极为熟识,地方越小,交通越闭塞,这样的情形就越明显.这也构成了法律职业者群体的一个特色:当一个区域内的法律人违了法,需要课以法律责任尤其是刑罚时,往往交由另一区域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和判决.这一方面是出于回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要尽可能地消除区域内职业共同体的影响,但要在根本上消除这种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民事审前程序中的问题,在整个民事程序中,乃至在所有诉讼括动的进程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一个诉讼,从设计到启动,再到运行,直至最后完成,似乎都是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操作下进行的,所以作为法治的要求和后果,应当接受这么一个事实:法律的操作和运行大多是在甚至在某种情形下只能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完成,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接受法治所必须付出的一个代价.但也有一些补救措施,突出表现在立法方面--现在的立法大多是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强调立法中的民主制要求,尽可能反映实践中民意的需要,而不仅仅是法律技术或体系结构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其他公民的参与及其意志的体现.就是在司法运行中,也可以通过程序的构建来完成,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就是由非法律职业者组成并直接介入司法活动中,以此打破仅仅由法律职业共同体垄断的游戏规则.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通过吸纳其他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也具有这样的功能.目前,司法民主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司法理念和司法发展的潮流,司法民主要求司法职能的实现应当以人民意志为根本,内容包括采取公开审判、陪审、招募非职业化的治安法官、扩大民众旁听案件范围、加强社区校正等项措施(参见英国2002年7月司法改革报告<所有人的正义>).这些都在客观上打破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垄断司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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