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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缓刑罪犯在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监督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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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缓刑罪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就《公司法》第57条的立法含义存在模糊认识,具体执行中又存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因此,缓刑罪犯在此类公司任职的现象还未从根本上予以消除。随着我国私营经济发展总量的提升和速度的加快,以及加入WTO后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重视强化对罪犯在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情况的监管力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作者 张岚 龚燕飞
出处 《青海检察》 2003年第1期42-43,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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