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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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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机构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6期13-15,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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