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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服兵役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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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秦事实上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目前也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作者 阿斌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3年第2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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