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选择既是一种受“看不见的手”调节的自然生殖行为 ,又是一种受人为因素调控的行为。人类在生育性别选择上从别无选择到技术上选择自由 ,这是人类生育技术发展和对自身认识的重大进步 ,同时也是对人类生育道德责任的挑战。在现实社会还较严重地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的情况下 ,人们在生育性别选择上究竟应当奉行个人主义的道德方针还是群体主义的道德方针 ,这是生育当事人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5期22-2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