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8月4日,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现变更为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将中国证监会告上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撤消证监会对其“未勤勉尽责”和“没收30万元全部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此案受到了会计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11月20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败诉,维持证监会对河南华为30万元的处罚决定。虽然该案至此已告一段落,但它反映出的我国舞弊审计制度、经济法律体系上的诸多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39-41,共3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