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5月下旬,河南省周口市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实行公诉人制度改革,市县两级检察院破天荒地设立了12名"职业公诉人",这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公诉人制度改革领域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一次大的优化,可以说是中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制度改革进入新一轮的有力前奏.但是,这毕竟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下进行的一些探索,其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都是需要法理说明和实践论证的.笔者认为,虽然公诉人的职业化是一种趋势,但现阶段的法制条件和刑事诉讼构造却使公诉人不得不面对尴尬,这是理想和现实的冲突,是应然和实然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