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认为中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所要注意的问题。但是,在约定损害赔偿额的问题上,法律的规定仍然很不完善,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希望以此能促进《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
出处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