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和社会性两重性质。与此相联系,国有企业不仅具有营利职能,而且具有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以及服务于其他重要政策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的社会职能。国有企业这种特殊职能的存在,决定了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面对现实的选择就应当是给予那些存在于重要行业和领域的负有特殊社会功能的国有企业特殊的法人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企业的运行轨道,并制定一些特殊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其特殊的行为和关系。
出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11-15,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