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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发展概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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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0年,政务院出台《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作出了规定。 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的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退税。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4-1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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