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公共性存在纯度上的层次性,生产者与提供者可以分解,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主体可以向市场和社会扩张,政府不再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唯一垄断者。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结合市场机制与社会自组织力量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新秩序模式,弥补公共财政不足,更优质高效地提供公众与国家都急需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06-115,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