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些企业尤其是公用企业源于自然性质,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的授权,或通过正当竞争等途径在一定市场领域取得一定的支配地位,这本是合理合法的。但正因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缺乏竞争的压力,为了追求更多、更广的经济利益或为了维持这种支配地位,这些企业就很可能、也很容易滥用这种本来合法的地位,做出一些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