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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程序的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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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 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有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申请抗诉,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对当事人申请抗诉不能没有时限制约,否则人民法院裁判生效若干年后,当事人申请抗诉,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既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借鉴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制度,笔者认为申请抗诉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为1年,申请抗诉的主体是法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为6个月,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纠正偏离法律轨道的社会、经济关系,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能及时排除影响生效判决既判力的不定因素.
作者 徐祥敏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3期20-20,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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