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
关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独立合作型,即检察官与警察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进行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的任务;二是有限控制型,即警察虽然独立决定开始侦查,并且承担绝大部分侦查工作,但检察官出于履行公诉职能的需要,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施加一定的影响,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指挥,要求警察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大体上英美法系的检警关系属于前者,大陆法系的检警关系属于后者.但是,如果具体分析,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或者同一法系内的不同国家,检警关系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也不是在每个案件中都采取同一立场. 在英美国家,就检察官与警察的相互独立性而言,不是绝对的.警察的侦查不可能完全脱离检察官的影响,不少案件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检察官从法律专家的立场提出建议,越是复杂的案件,这种必要性就越明显;而检察官或起诉律师为了完成出庭公诉的任务,也需要警察的协助,如帮助查找是否还有需要向辩方开示的证据、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等.英国于1987年设立"严重诈骗案件侦查局",规定对于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严重诈骗案件,由有经验的律师直接领导侦查并负责决定起诉和出庭担任"公诉人",则进一步反映了加强起诉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影响力的倾向.美国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中亲临侦查第一线指挥侦查的情况虽然较少,但也不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实务上联邦检察官、联邦司法部的律师以及某些州和地方政府的检察官,在涉及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其他复杂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上,与警察部门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