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1949年我国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是"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