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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检察机关辖属举报线索无可查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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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举报线索无可查性,我们认为是指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经过审查和分析判断,认为没有审查价值或可查价值非常小.对举报线索有无可查性进行确认属于举报线索的审查范畴.<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举报材料进行迅速审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也对举报线索的审查做了明文规定.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3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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