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早的渎职罪,始于夏朝.
我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各级官吏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往往施用刑罚手段予以惩处.从夏朝起,司法中就有渎职罪.<左传·昭公七年>引<夏书>关于"掌天师"羲和因喝酒擅离职守,昏迷于"天象"而被治以死罪的记载,是迄今关于追究官吏渎职责任的最早文字记载.全文大意是:仲康时,职掌大文之官羲和,玩忽职守,荒废于酒,胤侯奉仲康之命前去讨伐.胤侯告诉他的将士们说:先王能谨慎行事,代表上帝教戒臣民,使臣民都能守法.每年春天,命令宣令官手执木铎周游国内,宣讲法令.官兵们都互相告诫:如果不恭命,国有常法.惟有这个羲和,颠倒先王的德意,辜负先王的恩惠,沉乱于酒,擅离职守,首先败坏先王的教化.秋末十月初一辰时,日食,乐官敲鼓,啬夫取币,百役奔走,都忙着敬神救日,只有羲和失职,他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干,对于天象完全昏迷无知,因而犯了先王杀头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