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这一主流的证据定义并不正确。在诉讼中 ,证据是中性的 ,并不就是事实。既有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因而蕴含有案件事实的真实的证据 ,也有不符合事实、与案件没有联系的虚假的证据。因此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审查判断 ,查明证据中确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事实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证与物证”则是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并不是证据 ,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36-1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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