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是团体法,公司类型案件在诉讼主体、起诉条件、判决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立法尚无对公司类型案件特殊诉讼机制的规定,完全忽略了针对公司团体性的特点而应给予公司类型案件的特殊诉讼对待,这使得许多公司类型案件无法在现有的诉讼机制中得到妥适的解决。本文认为,增强公司法的可诉性,构建适应公司类型案件特点的特殊诉讼机制,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迫切需要: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拟从分析公司类型案件的种类入手,从中抽象出公司类型案件的特性,论述由此决定的构建公司类型案件特殊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并针对公司类型案件的特性,提出对构建我国公司类型案件特殊诉讼机制的意见,以期对我国的公司法制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3年第9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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