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论述了我国“明”而不“确”的财产刑和财产刑的随意裁量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财产刑裁量的部分刑法失控、忽略财产状况的财产刑设置、片面的财产刑裁量制度、罚金刑数额的确定依据及罚金刑变更的无区别对待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没收财产刑严厉性的有名无实、财产刑刑罚幅度与行为危害程度的对应失调、财产刑裁量制度的阙如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笔者主张 ,我国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完善罚金刑。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50-59,共10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