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 ,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 ,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 ,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 (公安司法制度 )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 ,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 ,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 ,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 ,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99-106,共8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