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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及其法理 被引量:1

Liability Fixation for Joint Dangerous Act and Legal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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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客观上可不以行为的共同性为要件 ,而是强调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异地、异时、异质的危险行为也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主观上因加害人客观上的关联共同的存在 ,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中 ,应该充分关注国外的相关法律及其理论的最新发展。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 ,如何权衡受害人与事实上的非侵害人的利益也非常重要。
作者 张洪波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125-130,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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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142

同被引文献5

  • 1卜燕鸿,韦吉锋.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7(4):60-62. 被引量:3
  • 2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政法论坛,2006,24(6):24-43. 被引量:102
  • 3陈晓军.《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研究》,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访问日期:2006年8月14日.
  • 4李海涛.《高楼坠物伤人:户户担责并不公平》,《检察日报》2007年8月22日第6版.
  • 5史尚宽.《论共同侵权行为与共犯》[A].郑玉波.《民法债鳊论文选辑》[C].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21页.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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