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受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规定一直比较宽泛 ,1 997年修订刑法 ,虽然部分缩小了贪污罪主体范围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于宽泛的贪污罪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主导思想不明确、打击重点偏移、刑罚失衡、办案难度加大等问题无不与贪污罪主体范围宽泛有关。笔者在对贪污犯罪客体、贪污罪犯罪属性、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等问题再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贪污罪主体立法 。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16-19,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