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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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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或者第三人(主要是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会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它不仅使被诉行政机关难以应对,也给行政审判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作者 耿永贵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3年第7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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