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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谈“一案不二讼”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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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与A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浙江公司按照A公司提供的图纸为其加工特殊规格不攻丝螺母。2001年6月,浙江公司将货运到A公司指定地点,但此后A公司未按约付款。2002年4月,浙江公司向浙江某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加工款。庭审中.A公司以浙江公司交货不及时。
作者 胡美艳
出处 《经济与法》 2003年第11期42-42,共1页 Econom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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