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某镇土地开发办负责人刘某见该镇所开发的土地升值快。有利可图.便指使开发办出纳李某,在未收刘某分文的情况下,开具收到刘某25万元土地款的收条。而后指使会计张某登记入帐,刘某由此购得该镇某开发区一块土地50年的使用权。2001年11月,刘将该土地使用权转手以3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商业建房,从中拿出25万元交到开发办财务,用来冲抵原先未交的土地款.剩下的10万元占为已有。该案案发后。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出处
《经济与法》
2003年第11期46-46,共1页
Economy and Law